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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3-01825
  • 〔〕 号
  • 2016-01-11

[综合]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21:1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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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编办、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编办、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区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分年度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准入认定、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设“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栏,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采用专家讲座、座谈研讨、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展全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工作。收集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编制成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将国务院、财政部已经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学习掌握。

(二)分步组织实施

2015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

2016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自治区本级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要达到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选取20个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实施项目。试点地州市扩大到8个,并制定地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具体是:乌鲁木齐市不少于20个项目,克拉玛依市不少于15个项目,其他地州市本级不少于10个项目,所属县市区不少于5个项目。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017年在自治区本级单位和所有地州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范围之内。

(三)分级组织实施

部门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部门(单位)为主体责任,由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规范运作。

项目资金分配到市县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市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

(四)政策指导与支持

1.完善制度办法。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指导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和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中承接主体有关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

2.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布置、一起编制、一起审核、一起公开。从2016年起,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体系,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3.充分发挥部门购买主体作用。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4.规范承接主体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5.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程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服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6.加强财政部门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财政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绩效评价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典型推动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将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交流推广。一是各级部门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区本级各部门和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地区的经验做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0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七)研究建立激励制度

研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通报表彰等激励制度,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较好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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