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 000000000/2024-25434
  • 〔〕 号
  • 2019-04-29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29 21:12 浏览次数:117次
【字体: 打印

2019_04_29     来源: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2017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缴款、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我区矿业权收益管理,健全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工作,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4月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矿业权人缴纳资金占用费、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纳与分成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一是在《办法》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三是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然资源厅对《通知》进行转发,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切实抓好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工作,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收尽收。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X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