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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3-01819
  • 〔〕 号
  • 2017-02-28

我区制定《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8 21:1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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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我区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该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绩效评价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新财政〔2015〕70号)进行了修订,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绩效评价办法原则。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各地州市评价为基础、自治区部门适时开展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绩效评价办法内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下达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政策和规划公开情况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况、已保家庭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等;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等。

绩效评价流程。每年1-2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评价,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评价,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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