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4_29 来源:
近期,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指导各省(区、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责任、目录层级、编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一般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
在一级目录基本公共服务下,二级目录分为: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福利、医疗、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科技推广、住房保障、环境治理、农业、水利、生态保护、公共信息、城市维护、交通运输、其他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在一级目录社会管理性服务下,二级目录分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其他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在一级目录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下,二级目录分为: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处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标准制修订、其他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在一级目录技术性服务下,二级目录分为: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其他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在一级目录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下,二级目录分为: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财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和展览、监督检查、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评估、绩效评估、咨询、技术业务培训、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后勤服务、其他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其中,在二级目录后勤服务下,三级目录统一规定为: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物业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餐饮服务、其他。
《通知》要求,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预算和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机构,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文号)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按照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自治区在2014年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当前财政厅正在研究制定区本级2016-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央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的出台,为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指导。
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自治区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的政策要求,将于近日印发本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执行。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财政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