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7_20 来源: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财政对全区10个地州市81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专项资金843.165万元。
自治区财政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和一次性开办补助两类。其中:运营补助是按在养老机构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一次性开办补助是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社保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