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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6-07-20

自治区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发布日期:2016-07-20 21: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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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7_20     来源: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各级财政部门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强化能力建设,重视城乡低保工作,连续6年将城乡低保提升工程列入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保障情况

11998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下同)试点工作启动后,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低保标准为不低于90元/月。

2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0%,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17元/月。

3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1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4从2007年8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5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62009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72010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82010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92011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10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27元/月。

112012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37元/月。

122013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67元/月。

13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287元/月·人。

14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302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情况

12007年我区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下同)制度,自治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700元/年(58.3元/月)。

2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3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4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3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5从2010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6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标准。

7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1.3元/月。

82012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9.3元/月。

92013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6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25元/月。

10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140元/月·人。

11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160元/月·人。

通过历次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新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让全疆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社保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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