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7_20 来源: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各级财政部门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强化能力建设,重视城乡低保工作,连续6年将城乡低保提升工程列入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保障情况
1、1998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下同)试点工作启动后,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低保标准为不低于90元/月。
2、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0%,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17元/月。
3、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1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4、从2007年8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5、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6、2009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7、2010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8、2010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9、2011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10、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27元/月。
11、2012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37元/月。
12、2013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67元/月。
13、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287元/月·人。
14、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即全区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302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情况
1、2007年我区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下同)制度,自治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700元/年(58.3元/月)。
2、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3、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4、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3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5、从2010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6、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标准。
7、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1.3元/月。
8、2012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9.3元/月。
9、2013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6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即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25元/月。
10、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140元/月·人。
11、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即全区低保标准不低于160元/月·人。
通过历次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新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让全疆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社保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