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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67
  • 〔〕 号
  • 2016-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11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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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10_11     来源:

乌鲁木齐健坤人合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7月28日至8月8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新疆华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业务完成阶段和其他项目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鲁木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5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1,215,338.44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未达账项2,002,744.33元予以关注。

2.2016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7,120.51元,未实施盘点程序。

3.2016年4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5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424元,未实施盘点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鲁木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5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4,695,142.5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918,622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6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1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款项”年末余额29,086,874.77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1,020,000元、“应付款项”年末余额6,884,662.05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预付“新疆友好集团新世纪”款项21,000,000元涉及的法律诉讼未予以关注,未索取相关法律诉讼资料。

3.2016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72,109.83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276,124.33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98,622元, 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未编制明细审定表和账龄分析表。

4.2015年4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144,642.70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0,706,941.98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2016年4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5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48,180.84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445,00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6.2016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3号),注册会计师对“发放贷款和垫款”年末余额474,378,968.31元,未获取或编制账龄分析表,未取得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质押合同。

7.2016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3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662,238.08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400,838.44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编制明细审定表和账龄分析表。

8.2015年4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17,900.89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943,685.87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356,332.33元,未实施抽盘审计程序。

2.2015年4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7,215,924.07元,未实施抽盘或监盘审计程序,未获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3.2015年4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0,842,320.12元,未获取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未对本期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

(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4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990,000元,未获取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未逐项检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

2.2016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3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356,332.33元, 未获取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被投资单位相关财务资料。

(五)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12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4,467,335.69元,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算。

(六)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鲁木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962,634.97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762,517.34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6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12号),注册会计师对“提供服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6,367,902元,“业务活动成本”本年发生额18,197,144.4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2015年度学费缴纳明细表,未编制业务活动成本明细表,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3.2016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27,281.35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

4.2015年4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6,223,301.33元,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3,633,315.94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大额销售合同。

5.2016年4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25号),注册会计师对“收入”本期发生额17,621,114.05元, “业务活动成本”本期发生额13,598,00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6.2016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3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76,306,175.40元, “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32,781,991.7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7.2015年4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3,731,044.9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8.2015年4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220,000元,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鲁木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5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12,389.67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2.2016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1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7,298,490.92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3.2015年4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940,636.63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八)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4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金”年末余额2,535,164.07元, 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5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科信学院 ”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6〕012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内容表述不准确。

四、审计报告内容披露不一致

2015年1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鲁木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健坤会审字〔2015〕025号),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负债表披露“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642,243元,“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28,605,427元,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33,199,859.14元,“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4,007,464元。资产负债表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你所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给予警告。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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