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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053
  • 〔〕 号
  • 2019-11-05

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05 2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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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1_05     来源:

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9月2日至12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40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8年6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21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2.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3.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4. 2019年5月1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5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5.2019年6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87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1.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无日期。

  2.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无日期。

  3.2019年4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2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无日期。

  4.2019年5月1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5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日期。

  (三)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内容不完整

  1.2018年6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21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无日期。

  2.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管理层声明书无日期。

  3.2019年4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2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无日期。

  4.2019年5月1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15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无日期。

  (四)审计报告内容批露不完整

  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前言段中,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是否进行审计予以披露。

  (五)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456,981.37元,未实施银行收支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

  (2)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7,283,784.21元,未实施银行收支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未对审计日现金进行盘点并倒扎至审计报表日现金。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川力兆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4,220,799.42元,未获取个人借款合同或协议,获取的个人函证资料未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456,981.37元,未获取交易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6,042,683.38元、“其他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510,264.6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65,283,685.37元,未获取相关合同,对挂账3年以上往来款项未关注是否存在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金,未对负值金额进行重分类调整, 对其他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9年3月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禾融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55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391,790.28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746,303.56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4,435,165.32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32,027,278.87元,未获取个人借款合同或协议,获取的个人函证资料未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19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青少年科技文化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1,281,033.9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收票据”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票据”年末余额1,155,000元,未实施盘点审计程序, 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应收票据与票据登记簿的记录进行核对。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川力兆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21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013,139.67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监盘或抽盘,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2)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51号 ),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994,374.75元,未获取盘点表和购货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3,447,185.42元,未获取购货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4)2019年3月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禾融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5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616,590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获取采购合同等资料。

  (5)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7,687,100.71元,获取的存货盘点表无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6)2019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青少年科技文化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8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4,234,916元,获取的存货盘点表无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未进行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20日 ,你所出具的“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10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21,574,163.11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78,114,946.38元,未获取盘点表,未进行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对本期计提折旧进行测算。

  (2)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4,246,792.28元,获取的盘点表无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059,558.28元,未实施盘点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工程资料。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青少年科技文化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8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26,600,000元,未获取投资合同和被投资单位相关财务资料。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实收资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20日 ,你所出具的“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102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87,380,000元,本期股东变更未获取股权转让协议,未获取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18年1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川力兆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321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6,400,000元,未获取股东出资协议。

  (3)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 ),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30,050,000元,未获取相关投资协议、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4)2019年3月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禾融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55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0,000,000元,未获取股东增资变更相关协议,未对新增资本实施检查。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什县蓬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8〕第10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46,195,309.9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5,569,751.0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2)2018年12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351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3,769,158.21元,未获取销售合同。

  (3)2019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48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22,277,690.03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4)2019年3月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禾融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5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27,836,423.87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6,832,135.53元,未获取购销合同,未对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5)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26,434,804.5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9,843,139.54元,未对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6)2019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青少年科技文化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新天恒会审字〔2019〕第068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18,345,317.19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4,591,346.82元,未获取购销合同,未对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6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验资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8年4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远升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2.2018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市星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3.2018年7月5日,你所出具的“库车县民办仁济医院养老院”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二)未编制验资计划

  1.2018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市星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验资计划。

  2.2018年7月5日,你所出具的“库车县民办仁济医院养老院”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验资计划。

  (三)验资报告获取的审验证据不充分

  1.2018年4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远升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验资单位的基本情况表、股东会决议、近期会计报表和账务处理凭证及银行支出凭证;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未获取出资者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2.2018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市星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未获取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3.2018年7月5日,你所出具的“库车县民办仁济医院养老院”验资报告(新天恒会验字〔2018〕第0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验资单位的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未获取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1至12月,你所支付差旅费25,586元,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所附发票均为餐费,未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未做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58.60元。

  (二)、2018年7至11月,你所支付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计84,380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附票据实际收款人与开票人不一致,支付依据不足,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38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三)对财务核算存在的第1、2项未作纳税调整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要求,补交企业所得税10,99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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