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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4-09-30 10:5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30 10:5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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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修订,于2024年9月印发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4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与现有政策统筹整合,优化支出方向。二是按奖补结合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其中,80%资金按照各省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量和财政困难程度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省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和任务量分配。

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地县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时限,确保资金能尽快落地见效;注重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全部作为奖励资金进行分配,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激励导向作用。

二、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5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资金分配原则、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绩效目标、绩效管理、政策实施时间、执行期限等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资金分配原则等。

(二)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共11条,明确了资金支持范围、分配因素和公式

(三)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共5条,明确了资金分配、下达和支付程序等。

(四)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共5条,明确了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

(五)第五章绩效管理,6条,明确了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要求和程序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政策实施时间、执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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