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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174
  • 〔〕 号
  • 2017-12-13

自治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见习补贴

发布日期:2017-12-13 2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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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_12_13     来源:

为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实现稳定就业,自治区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和单位给予专项补助。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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