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 000000000/2024-18176
  • 〔〕 号
  • 2017-09-12

自治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日期:2017-09-12 21:2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2017_09_12     来源:

社会保险费是企业除了人员工资之外依法应当承担的最大人力资源成本。为鼓励驻疆各类企业更多吸纳新疆籍劳动力,我区实施了新疆籍城乡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两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两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

一、政策内容

(一)企业招用新疆户籍城乡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军人),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二、企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

依法注册成立、按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驻疆各类企业都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站提供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街道劳动保障站初审后将相关信息提交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县(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后资料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企业。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X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