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10_08 来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财购〔2017〕11号
投诉人: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靳喜荣
联系电话:18021000706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层J座
法定代表人:杨浩林
联系电话:0991-4833033
2016年11月2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儿童营养包采购项目(XJTF(GK)2016ZF253)”由被投诉人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天佳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因不满该项目评审结果,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16年12月2日,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审查了本项目招投标资料、评审资料,听取了被投诉人、采购人、预中标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打分情况进行了复核。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专家对辽宁美天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评分有误差,有多项不应给予分数,请求对该公司的得分进行复核。
1.在商务部分评分中,美天佳应被扣10.6分,其中客观分9.6分(包括业绩、公益、已执行完成项目评价和履行社会责任)。
2.在技术部分评分中,美天佳至少应被扣18分,其中16分是客观分(美天佳投标样品的包装颜色和设计与中标后实际供货不可能一致、配料表标识错误等均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情形,检测能力没有得到国家机构认可,提供宣传资料不具有新疆特色等)。
二、本机关审理情况
根据投诉内容及被投诉人、采购人、美天佳公司反应的相关情况,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并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如下。
1.经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商务打分情况进行复核,该项目中存在个别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况,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形。但复核结果显示,该打分情况并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
2.经组织专家对技术部分打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显示: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所称“美天佳至少应被扣18分”的说法不能认定。
三、本机关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查明的情况,本机关认定,该项目中存在个别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的情形,但该情形并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其投诉事项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本次投诉,维持原采购结果。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