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_05_03 来源:
新财购〔2017〕18号
自治区(兵团)各委、办、厅、局,各高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师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收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料对照《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对评审专家进行初审,于8月25日前填写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采集表(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填写专家评审品目,统一发送至xinjzfcg_zj@sina.com,完成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源汇总工作。
二、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评价、管理和考核,请严格按照《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