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10_08 来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财购〔2017〕12号
投诉人:成都叁柯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宏路68号3栋2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欧云鹏
联系电话:028-83529763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信军
联系电话:0991-2300553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崔燕
联系电话:0991-2617407
2016年10月27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项目(XJZFCG(GK)2016-107)”由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乌鲁木齐赛奥科技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不满该项目预中标结果,于2016年11月7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因不满采购中心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审查了相关招投标资料,听取了被投诉人、预中标供应商等陈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双创新双级复叠碳氢制冷系统设计要求,没有使用HC制冷,对环境不是0排放,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
2.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功率小于等于1000W,每日耗电小于10度的要求,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
3.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USB接口不具备记录10年数据功能,只有插入U盘才能开始记录数据,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
二、本机关审理情况
根据投诉内容及被投诉人、预中标人等情况说明,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主要事实如下:
1.预中标人投诉文件“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说明中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号2006-F-217-2-02-R01”,并附有“深冷混合工质节流制冷技术及其应用”的“国家技术发明奖证书”。调查过程中,预中标人提供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明该技术“适用于低温区的多元混合工质节流制冷剂”,且主要成分为甲烷、氮、丙烷等碳氢元素物质。
2.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附超低温冷冻储存箱彩页中显示,预中标人所投DW-HL340型超低温冰箱功率为750W,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预中标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提供的产品彩页中有“人机界面易于操作,全液晶显示,可显示箱内温度及各种设定参数,运行状态一目了然”、“数据浏览功能可随时掌握周期状况,打印系统可根据需要打印温度数据”以及“可选配USB数据导出功能(仅限7英寸屏)”等表述,证明所投产品具有USB数据接口,并具备存储功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本机关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本次投诉,维持原采购结果。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