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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7448
  • 〔〕 号
  • 2017-0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8 2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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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_04_2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财购〔2017〕7号

当事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1栋21层07号

按照财政部要求,我厅于2016年6月份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6〕15号),全面启动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共抽取你公司2015年度代理的5个自治区本级项目。按照问题表现形式,我厅对你公司存在问题进行了归类,存在问题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如下:

1.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存在问题项目: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所农业应用微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基础条件建设专用设备、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煤层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

2.综合评分法中评审标准不具体。

存在问题项目:和田师范专科学校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家具采购项目、自治区天山西部东部林区森林防水通信系统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对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部分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的规定。

3.档案资料保存不全。

存在问题项目:和田师范专科学校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家具采购、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所农业应用微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基础条件建设准用设备、新疆大学图书馆古籍保护二期项目、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煤层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4.变更开标时间未发布变更公告。

存在问题项目:和田师范专科学校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家具采购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未审批。

存在问题项目:和田师范专科学校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家具采购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以上问题经查阅采购文件,并经你公司核实后签字确认。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学习整改,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整改期间可正常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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