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01_10 来源:
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要求,经对你公司 《关于结算国开行新疆分行和农发行新疆分行2018年第一季度贷款利息的申请》(新扶投综字〔2018〕3号)审核后,现拨付你公司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第一季度财政贴息结算资金46095259.61元。你公司收到资金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扶〔2016〕38号)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国开行新疆分行贷款利息23796511.8元、农发行新疆分行贷款利息22298747.81元。
截止目前,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开行、农发行共承接低息贷款384695.5万元,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11天的贷款利率以4.2%计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79天的贷款利率以4.9%计息(其中,向国开行共承接低息贷款总额197645万元,2016年承接低息贷款为35836.5万元,2017年承接低息贷款为161808.5万元。向农发行承接低息贷款总额187050.5万元,2016年承接低息贷款为55209万元,2017年承接低息贷款为131841.5万元)。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地区〔2016〕1713号)规定,做好季度信贷资金发放及余额变动情况等材料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三、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附件: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