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销毁,减轻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保管压力,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票据核验、销毁工作规程>的通知》(新财办〔2013〕4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了2024年区本级财政票据集中销毁工作,共计销毁各类财政纸质票据40种16131万份。一是合理制定销毁方案。此次财政票据销毁范围广,票据种类较多,为确保能按时完成票据销毁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印发文件通知,对区本级票据销毁工作和相关事宜做了具体安排,明确票据核销时限、销毁范围及时间、销毁要求。二是有序开展票据核销。严格落实核销程序,对2021年12月31日前领购、使用完毕且保存期已满3年的财政票据存根、因收费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因票据管理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核销要求的票据进行核销,核销后,共有155家票据使用单位符合票据销毁要求。三是高效完成销毁工作。销毁工作全过程在公证机构的检查、监督下进行,包括按票据种类、票据号段逐一对155家票据销毁单位的待销毁票据进行抽查、统一装车封存并运送到有环保等相关资质的销毁企业后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确保票据销毁工作安全、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