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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5432
  • 〔〕 号
  • 2019-10-31

中央修订《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发布日期:2019-10-31 2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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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0_31     来源:

    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修订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具体表现在:

    一是增加实施期限条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预算管理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二是新增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相关内容。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需要及相关工作部署,中央财政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通过现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资金。同时为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9年启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央财政通过调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给予支持。

    三是调整资金的申报、审核内容和流程。一是调整报送时限和流程,在每年2月28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审核本地区各市县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审核汇总本地区各市县申报资料,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二是财政部监管局对材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是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汇总各地区本年度计划、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表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财政部。

 

(综合处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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