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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1-01333
  • 〔〕 号
  • 2021-10-27

全面做好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储备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日期:2021-10-27 12:33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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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能力水平,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使用工作,就做好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安排如下:

一是严格按照投向领域申报需求。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继续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严禁申报国家通用禁止类项目:包括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高风险地区在上述清单的基础上,不得申报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棚户区改造、文化旅游等其他社会事业等项目。2022年继续允许专项债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占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上限保持25%不变。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制定建设规划、熟悉建设项目、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会同行业部门等抓紧提出项目清单;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新增限额分配、项目融资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清单审核提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额度需求。两部门协商一致报本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经地(州、市)委书记签字后,由各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是强化审核把关。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负总责。各地要结合审计督查和日常核查发现问题,重点对储备项目合规性、成熟度和融资方案审核把关,严禁申报禁止类项目,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快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禁包装项目,不得虚增或夸大项目收入收益、虚列已通过审批事项等,决不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忽视项目质量,从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是切实防控债务风险。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促进专项债券安全高效使用。项目储备向省市级倾斜,聚焦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不撒“胡椒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要充分考虑各地区财力和债务风险水平,加强对高风险地区项目审核把关,避免高风险地区持续累计风险。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八项重点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债务风险等级只降不升的原则,制定防范化解本地区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减少高风险地区新增债务额度安排,牢牢守住不发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红线底线。

五是严格管理债券资金。各地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度,管好、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对应公益性资本支持,严禁用于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偿还工程欠款、化解存量政府隐性债务、偿还债券利息;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助、单位运转等经常性支出。新增债券资金要在3个月内全部形成实际支出、不得结转结余,不得拨付单位实有账户或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对于2021年自治区发行转贷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各地各部门必须于11月底前全部依法合规使用完毕。

六是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程序,对债券项目所有信息进行逐项审核,确定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于11月5日前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和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要相互衔接,必须做到信息准确无误、数据完全一致。

自治区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继续开展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的培训,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筑牢基础,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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