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资本市场运行、抵御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是财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环节,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将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纳入统一的行政执法检查体系,由各省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检查职责。通过监督检查,不断规范行业发展,使行业在国家建设中提供更优质服务。
一、发展现状
自201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先后出台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的规章制度,极大激发资产评估行业活力。随着财政部门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备案制以来,大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纷纷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一是新设机构(备案)中房地产(土地、不动产)增量较大,以我区新设机构为例,2017年至今,我区新设20家机构,增长率39.21%,其中房地产(土地或不动产)新增15家,占新增机构的75%。二是房地产(土地或不动产)机构占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比重较大,全国5161家资产评估机构,含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土地或不动产)机构2103家,占40.74%。
二、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
目前,资产评估师考试资格有六大类,需通过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主要三类是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其中,资产评估师需通过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登记;房地产估价师需通过住建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评估师需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评估机构执业资格由不同政府部门监管
1.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房地产估价行业资质许可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2.土地估价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资源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3.资产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管方面存在,不同的评估资格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监管中会存在不同政府部门到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监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难以形成合力,且影响主场经营主体正常经营行为。如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对于以房地产、和土地估价为主要业务来源的评估机构,只能检查出具的资产评估类报告,不能检查房地产和土地估价类业务,从而不能全面反映被检查单位的执业质量和经营情况,对于单一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单位显失公允,检查结果相对片面,监督检查未形成有效合力,不能发挥最大效用,不利于行业整体监管。
(三)评估行业准入标准不一
1.房地产评估机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且对其资质进行分级,成立一级资质的需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成立二级资质的需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成立三级资质的需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机构名称中需含有“房地产评估”字样。
2.土地估价机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也有相应的资质要求,成立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公司需有7名以上土地估价师,成立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公司需有5名以上土地估价师,成立在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公司需有3名以上土地估价师。机构名称中需含有“土地、地产或不动产”字样。
3.资产评估机构。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有8名资产评估师(可混8,即只有2名资产评估师,其他6名为其他类的估价师),成立合伙制的需要2名资产评估师。
三大类评估行业准入门槛不一致,财政部门放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大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加入,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资源配置的优化。
三、相关建议
(一)取消限制,统一标准
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全体人员的根本利益,建议财政部牵头制订统一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确定一职能部门为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搭建资产评估类大平台,对全国资产评估服务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秩序,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发挥监管合力
对于行业法律法规中未予明确的事项,建议:一是财政部牵头,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二是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加强与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检查名单等方式,通报检查计划或检查结果,避免重复检查,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发挥最大效用,更好地满足行政监督检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