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2_24 来源:
各金融机构: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库〔2015〕15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承销团成员基础上,拟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
二、根据“尊重意愿、优先承销、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库〔2015〕15号)的规定确定承销团成员。
三、本次增补的承销团成员为2016-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四、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附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于2016年2月20日前寄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五、联系方式
收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邮 编:830002
联系人:肖蕊 魏来
电 话:0991-2359183
邮 箱:xjcztgkc@163.com
传 真:0991-2359187
附件:1.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申请表
2.2015-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
(范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附件1:
2016-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
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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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资产(亿元)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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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贷款率(%)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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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充足率(%)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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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拨备覆盖率(%)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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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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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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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年国债承销团成员 |
甲类( ) |
乙类( ) |
8、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
是( ) |
否( ) |
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
是( ) |
否( ) |
10、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商 |
是( ) |
否( ) |
11、2015年是否参与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工作 |
是( ) |
否( ) |
12、2015年几次作为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主承销商 |
2015年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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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5年国债承销量 亿元,列2015年国债承销综合排名第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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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5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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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在新疆设有分支机构 |
是( ) |
否( ) |
16、截止2015年末贷存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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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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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固定): 手 机: 地址及邮编: |
注:1、此表所有信息为各机构总部数据,加盖公章有效。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不实或者有不法手段者,取消报名资格,并永久不得申请承销商。
2、以上数据保留2位小数。
3、第7-10项后附资质证明、12-15项后附债券发行年度、省份、期限、金额、利率等详细项目资料说明。
4、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填第5项、第6项,证券类金融机构不填第3项、第4项。其他项目为各类金融机构必填项。
附件2:
2015-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疆政府债券”),是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甲方组织发行和拨付发行费,并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甲方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2015-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乙方自愿作为承销团成员,承诺按约参与投标、以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确定新疆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招投标规则及发行兑付管理办法。
2.根据新疆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组织招标发行。
4.监督检查乙方承销、分销、交易新疆政府债券的情况,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予以公告。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最迟于各期新疆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甲方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提前发布当期新疆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2.按照财政部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疆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3.在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发行费。发行费率比照同期限记账式附息国债的发行费标准。
4.甲方在各期新疆政府债券付息日及到期日,按时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5.招投标结束后,通过甲方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六条 乙方权利
1.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2.对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3.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标系统参加新疆政府债券竞争性招标,向甲方直接承销地方政府债券;
4.按照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手续费收入;
5.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
6.对于可追加承销的债券,按照招标规则和发行文件规定进行追加承销;
7.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可在其他相关业务宣传或合作中,使用“201x年新疆政府债券主承销商或201x年新疆政府债券承销商”这一称谓。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照每期债券发行文件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
2.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中心端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与国债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
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投标应满足每期新疆政府债券发行量最低和最高的投标限额以及每期新疆政府债券发行量的最低承销额。
4.向甲方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5.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维护新疆政府债券信誉;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7.积极参与债券交易,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8.提供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和投标应急联系人名单。
主承销商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提供新疆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2.按季度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投标应满足每期新疆政府债券发行量最低和最高的投标限额以及每期新疆政府债券发行量的最低承销额。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罚则
第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3、4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债券发行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规定,未按时缴付发行款,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先从应拨乙方的发行费中抵扣,发行费不足以抵扣部分,由乙方在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缴清。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乙方2年之内不得申请加入新疆政府债券承销团:
(1)存在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2)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新疆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义务;
(3)连续两期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债券投标或未达到债券最低承销额,或发生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履行承销义务;
(4)出现向新疆政府债券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承销团成员之间代投标、承销团成员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出现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新疆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我国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二条 乙方可委托其在新疆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本协议,并附总行(总公司)委托其分支机构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式文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