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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3 18:27:58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3 18:27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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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24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对现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所称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有关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6章、2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细则》实施期限、职责分工、支出责任、财政投入要求等进行界定。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2条,主要对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管理费提取进行规范。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第四章预算下达,共4条,主要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投入标准和预算下达时间等进行规范。第五章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共6条,主要对资金管理模式、部门责任、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违规责任等进行规范。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细则》解释权和生效时间等作出说明。

三、实施细则重点措施

一是项目投入要求进一步明确。强化高标准农田多元化投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二是资金分配进一步细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年度资金下达规模、历年结余资金和自治区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进行测算,补贴作物以种植冬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作物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前一作物补贴完成后,剩余补贴资金不足以覆盖下一作物的,后续作物将不再发放补贴;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与资金分配挂钩。

三是支出管理进一步加强。从严管理费使用,提出了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明确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四是规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5%据实列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解决。

五是加强了结余资金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定期摸底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消化使用结转结余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中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建后管护或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支出。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补贴资金必须办理结转手续,应当于次年11月底支出完毕。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结余的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次年12月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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