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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0-10-27

《关于自治区各级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7 10:22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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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作出部署,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专题会议要求,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2020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的新冠感染疫情,自治区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全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工作。

(二)出台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管理政策

(三)重要举措:一是自治区各级疾控机构向自愿检测人员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公立医院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三是收费单位应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公示,收费时向缴费人开局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

关于自治区各级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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