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金融监管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做好自治区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行动方案》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18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申请和预拨。经办银行自治区级分行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首次贴息申请报送时间为9月24日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填报贴息资金需求申报表(附件1),并附贷款合同、借据、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受托支付凭证、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式两份)以及银行收款账号相关信息。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自治区级分行。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州市级分支机构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州市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借据、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受托支付凭证、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地州市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贴息资金结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新疆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对于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自治区财政厅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经办银行从第二次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起,一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贴息资金结算表(附件2)和银行贷款情况表(附件3)。
(四)贴息资金清算。经办银行自治区级分行在政策到期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自治区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要求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新疆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