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和中央、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