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3 11:23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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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和中央、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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