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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1-00695
  • 〔〕 号
  • 2021-02-24

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4 18:2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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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财政部关于指导做好直达资金结转等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达资金的范围

(一)中央直达资金。2021年中央适当扩大直达资金范围。一是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21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2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二是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等7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等2项其他资金实行参照直达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自治区直达资金。一是中央直达资金中,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面自治区对应安排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二是参照直达资金中,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面自治区对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参照直达管理。全部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三)上述中央和自治区直达资金中,涉及涉农资金整合范畴的转移支付,全额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管理范围。

二、直达资金的分配流程

保持“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总体流程不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2021年简化备案程序。

(四)直达资金分配流程。财政厅资金处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部对口司局要求,以文件或便函形式报对口司局备案,各资金处室收到财政部对口司局反馈后,按照反馈后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分配方案执行。

(五)参照直达资金分配流程。财政厅资金处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对口司局备案后,按照报备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分配方案执行。

(六)中央直达资金及参照直达资金,已明确到项目的,也应将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地区或单位的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三、直达资金的预算级次

按照规定的直达资金范围,相关转移支付整体实行直达后,财政厅各资金处室和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结合自治区财政体制、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受益对象等,切合实际下达到对应的预算级次:自治区本级、地(州、市)本级或县(市、区)。

四、直达资金的下达时限

(七)2020年提前下达的2021年直达资金,在12月15日前,财政厅资金处室已经按财政部批准的方案下达资金。自治区和各地县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直达资金列入2021年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八)2021年中央正式下达的直达资金,财政厅资金处室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资金的全部流程。

五、直达资金的下达方式

(九)财政厅资金处室、地(州、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单独发文下达直达资金,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列示资金来源,并在预算指标系统中明确直达资金标识。此前已提前下达的直达资金,必须单独发文调整更正,并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同时将数据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坚持直达资金单独调拨。资金调拨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拨款凭证上注明“直达资金”字样,作为对账依据,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回传的拨款凭证核对无误。

(十)财政厅资金处室和地(州、市)财政局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按照以下要求:一是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二是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自治区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自治区参照直达资金”。三是同一项目直达资金中,由中央安排和自治区对应安排的,在下达资金文件和办理预算指标时,均要分开办理。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和自治区对应安排直达资金分别录入。

六、分类做好2020年直达资金结转使用

2020年未使用完毕的直达资金,应全部结转至2021年使用,继续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十一)特殊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要结合2020年资金使用方向,继续落实“六稳”“六保”重点任务和落实“三保”工作。

(十二)正常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要按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别做好资金结转。列入上年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下年可继续安排用于基本支出;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2021年继续安排用于同一项目。

(十三)抗疫特别国债直达资金,要按照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结转至2021年使用。

七、加强直达资金基础管理

(十四)做好台账登记。财政厅预算处和国库处分别建立自治区本级直达资金台账,各资金处室建立本处室分管直达资金台账,并将相关文件及向财政部报备批复的相关文件抄送预算处和国库处。各地县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厅台账管理方式建立直达资金台账。

(十五)按时对账报告。一是财政厅国库处牵头负责全区直达资金对账工作,每月5日前进行直达资金指标、支付、结余情况对账,做好与财政厅资金处室、地(州、市)财政局对账。二是各资金处室负责与对口部门、地(州、市)财政局对口科室对账。三是各地(州、市)财政局要做好与同级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对账工作。四是各地(州、市)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厅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处、内控监督处报送上月直达资金监管情况,重点报告预算安排、支出成效、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等情况。

附件: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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