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治区财政厅
检查事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问题。
检查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工作台账》的通知(财库﹝2024﹞18号)。
检查频次上限:每年1次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的审查标准。
检查计划: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开展。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