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财政厅党组结合财政工作职能,始终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载体、作为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迫切需要,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根本标尺,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确保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挂空档”,真正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变成“履职清单”,切实把实事好事办到各族群众的心坎上。
服务大局,惠民工程“树品牌”。围绕自治区党委确定的惠民工程重点任务,通过实地走访、集体座谈、宣传宣讲、征求意见等方式,摸清了解基层和群众需求,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格落实台账管理、动态完善实事清单,持续抓好示范带动,强化督导检查力度,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件件有落实、项项有成效,着力打造一批“惠民工程”品牌项目。助力教育提升“有特点”,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现代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不同阶段的特点,优先安排资金保障,全面促进教育提升工程。推进全民健康“有广度”,推进全面实现城乡居民体检人群应检尽检,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做实社保扩面“有举措”,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足额安排提高养老金补助资金,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社保缴费费率政策,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安居工程“有保障”,及时拨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城镇安居保障工程建设,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支持“煤改电”“有规划”,明确各地县改造工程内容及规模,编制南疆“煤改电”工程(三期)规划。实施兴边富民“大拓展”,进一步完善边境线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以及传承民族文化等建设,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改善生态环境。
聚焦民生,办好实事“行担当”。围绕自治区稳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不断推进厅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真情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进新冠病毒疫苗免费接种“保安全”,实现有接种意愿、具备接种条件的人群全部接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支持全民免费健康体检“有力度”,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兵地医保定点机构互认,实现跨省跨兵地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扶持弱势群体“暖人心”,推动实现有意愿的农村“五保”老人全部集中供养、孤儿全面集中收养工作,及时安排补助经费,大力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农村厕所改造“有政策”,推进落实农村“厕所革命”整村财政奖补政策,及时安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因地制宜推进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靓环境”,及时拨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助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解民忧”,积极支持住建部门项目支出,新增2700个城市停车位,有效缓解乌鲁木齐市和库车市“停车难”问题。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保蓝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新型环保材料应用,加大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立足职能,主动践行“显真功”。财政厅立足工作实际,聚焦高质量发展,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在民生需求、资金保障、政策举措等方面,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推进新疆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有创新”,优化债券发行方式,畅通融资渠道,积极筹措民生资金,重点用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确保自治区各类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稳步推进。助力乡村振兴“有实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解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易返贫脱贫监测户和易致贫边缘户特殊原因不能跨省就业的问题,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深化国企改革“减负担”,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力保障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补差、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退休人员待遇补差政策落实,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补助政策,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聚焦中小微企业“解难题”,创新拓展非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和反担保措施,开拓融资担保业务范围、优化业务流程,多措并举切实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搭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全疆一张网”,实现网上超市商品同城同网同价,供应商库、商品库全疆共享公用,打破市场壁垒,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采购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引人才”,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积极争取下派选调生到村工作中央补助资金,保障选调生到村任职工作补贴、乡镇干部工作补贴政策落实,激发选调生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为选调生安心到村工作排解后顾之忧。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好政策”,支持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积极研究落实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符合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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