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要求各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认真研究,为切实加强管理使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广泛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14个地(州、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后,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项目执行和监控、附则等六章30条,根据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细化工作规定,更符合我区实际,规范了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管理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