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24〕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查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应提交家庭成员信息等证明材料,并视同为授权主管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二、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交易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要求,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纳税人确认。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推送的,交易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纳税人确认。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人持有住房情况的后续管理,防范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风险。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推进房屋交易、办税及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六、各级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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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