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现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2〕12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单人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限额5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垫付。
二、单人丧葬费用最高垫付限额为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自治区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了自治区救助基金专家组(见附件),专家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救助基金垫付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方案及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家组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