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实际,经认真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18〕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留归自治区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包括: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是指为拓宽彩票公益金使用领域,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安排,单独提取、对外列示,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
(一)会同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二)负责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审核、汇总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审批决算;
(四)负责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建设,对资助项目是否符合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原则、安排项目依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负责办理彩票公益金资金拨付手续;
(六)负责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本部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
(五)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
(六)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缴入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缴入自治区财政。
第九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销售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条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缴纳程序如下: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及时划缴国库。
(二)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机构月度汇总报表》并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三)若遇节假日,彩票销售机构缴款时间和报送报表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缴入地(州、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缴纳程序如下: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划缴各地(州、市)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各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时划缴国库。
(二)彩票销售机构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申购当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缴各地(州、市)彩票公益金时,开具相应地(州、市)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若遇节假日,彩票销售机构缴款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完成本地区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在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之间的分成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商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符合中央治疆方略,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服务事业,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自治区财政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以及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审核。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列入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分别会同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的分地区建议数,报自治区财政审核后下达。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自治区财政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分别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和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地州市;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
(一)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优抚事业;支持社区公益服务;
2.新建、改建和维修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
3.社会公益性慈善事业;
4.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5.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1.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支出;
2.资助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自治区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3.新建、改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全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4.体育参与乡村振兴专项支出;
5.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
1.支持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2.用于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自治区重大民生项目支出;
4.资助地(州、市)重点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5.资助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
6.培训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
7.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彩票公益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用于社会福利、体育、教育、城乡医疗救助、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管理费列支实施分档管理,随着项目支出规模的扩大,列支比例应适当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本办法实施前列支比例高于2.5%的单位,按规定调减比例;低于2.5%的单位,确需调整比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按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本级部门(单位),应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做好项目支出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资料,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二)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地区,应由当地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资助意见,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三)自治区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施管理;凡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时,应当逐级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凡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都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和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需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地(州、市)参照自治区方式对本级公益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预(决)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收入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入预算,根据彩票销售情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由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编制确定。
(二)支出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由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原则,科学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三年支出项目规划预算,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报自治区财政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依据自治区财政的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应细化到部门(单位)或地(州、市)、县(市),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投资额度较大需要多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彩票公益金资助外,其他渠道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否则不得纳入项目库,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编制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时,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编制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时,按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四十条 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地(州、市)可参照自治区方式编制本地区预决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自治区区级以下部门(单位)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拨付到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结转结余规模,结转结余资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地(州、市)可参照自治区方式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部门单位预算绩效材料,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到位;根据需要对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五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项目实施后的预期成效。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的不安排预算。
第五十二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由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节点,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或年度终了,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打分定档。
第五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依据充分、真实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用词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页码和目录齐全。
第五十五条 被评价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评价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评价部门的意见,及时纠正,加强资金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机制。财政部门以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相应使用彩票公益金的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各地财政部门应在公开后3日内将公开情况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宣传公告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五十九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自治区财政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于每年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章 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六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也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谁拨付、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彩票公益金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同时将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