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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3-01603
  • 新财规 〔2021〕 4号
  • 自治区财政厅
  • 2021-04-30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11:2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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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细则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全区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预〔2019〕1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开平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www.celma.org.cn。

第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规定,组织本地区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

第四条  公开平台由财政部负责建设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债券发行、建设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将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及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归集、导入公开平台对应栏目,审核确认后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一经公开平台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实有误需要更改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向财政部政府债务中心备案,并按程序重新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中心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评估情况和定期通报结果,对各地(州、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进行评估,向各地(州、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工作人员岗位必须变动变更或注销相关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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