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镇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镇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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