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载体,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自2023年起,国家将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纳入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在测算分配时作为政策性因素专门考虑,并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优先选择。
在2023年衔接资金大力保障我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上,2024年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安排4.47亿元衔接资金,支持435个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优先选择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发展意愿强烈、有广泛共识,具备发展资源、资产、区位、产业基础等条件的村投入,引导各地充分发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利用改造现有资产,积极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构架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其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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