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正式实施,全区(除克拉玛依市外)居民生活用电实际交纳的电费(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与目录销售电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征收留成自治区国库的“一省一贷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截至2025年10月,自治区财政累计拨付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改革资金136.27亿元,对2025年2月份前及2月部分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进行了补贴。
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实施以来,一是降低了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成本,由目录销售电价统一降至0.39元/千瓦时,惠及我区950多万户城乡居民;二是对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起到积极作用,自2017年以来,我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持续增长;三是对积极利用新疆资源优势,不断提高我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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