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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2 11:0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2 11:01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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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制度规定,农业农村处研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征求自治区党委农办、各地财政局,以及厅预算处、内控监督处、绩效评价中心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后的又一次历史性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形成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强基补短、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引领“点面结合”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重大任务作出系统安排,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修订优化了中央层面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

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修订完善自治区《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效能,以及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农业农村处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党委农办、14地(州、市)财政局,以及厅预算处、内控监督处、绩效评价中心的意见共收集到25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9条,未采纳16条,未采纳意见已分别向相关单位说明了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

法制税政处合法性审查,确定《管理办法》属政策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财政厅法定职责,不存在其他不合法的情形。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导向,此次对《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为:

一是优化支出方向。明确综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试验2个支持方向,删除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相关内容,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合并到农村公益事业。

二是优化资金分配。将原乡村人口数(35%)、村委会个数(15%)、上年各地财政投入(20%)、对各地考核情况(30%4项分配因素及权重,优化调整为乡村人口数35%、村委会个数10%各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40%各地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15%)。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明确各地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五、修订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对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5条,明确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等,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提出管护工作要求。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5条,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因素权重、时限要求,以及试点试验项目申报程序等。

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7条,主要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违规责任等进行规范。

第五章附则,2条,明确《管理办法》生效时间,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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