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有关规定、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和农村综合改革评估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每年可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对获得中央农村综合性改革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项目支持的县(市、区)给予奖补、创新开展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以及聘请第三方开展资金绩效评估等。
第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村民实际居住率低,以及积极性不高或政策落实不力的行政村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内户外道路(或巷道)硬化、村内坑塘沟渠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村庄整治、绿化亮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可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依据奖补资金规模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举债进行项目建设。
第七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项目,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等。
第八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好、推进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地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40%、1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节。
具体项目奖补资金额由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任务、资金规模等统筹审核确定。
(二)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配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申报、乡(镇)初审、县(市、区)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组织审定县(市、区)项目建设方案,加强与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地(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年度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和自治区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应由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采取竞争性遴选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等方式逐级申报。
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上年度绩效目标及绩效考评结果,研究设定和下达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对各地(州、市)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区绩效自评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和全区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区域绩效目标,按照“一个项目一张绩效目标表”要求,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和绩效目标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具体项目,督促县(市、区)做好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等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项目,落实财政部要求,地(州、市)要加强监督,全程跟踪项目建设,及时指导纠偏,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项目实施,并重点做好试点试验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