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4_15 来源:
2016年3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财政厅 弯海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加强自治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核定我区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元。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和中央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有关要求,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二、按程序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2015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在2014年清理甄别锁定政府债务的基础上,经各地各部门清理统计,并由各级政府确认,2015年末自治区政府债务余额2633.4亿元,小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限额。此外,2015年末地方政府或有债务1242.4亿元,比2014年末清理甄别锁定数减少51.6亿元。
(二)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新增债务限额”的规定,中央核定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等于2015年债务限额2836.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212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16.7亿元)加上新增债务限额314亿元,共计3150.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240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44.7亿元)。
按照“风险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为主要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确定自治区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限额788.9亿元、各地政府债务限额2361.8亿元.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我们将继续落实预算法要求,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一)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偿债责任
一是督促各地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二是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三是鼓励地方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移交—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改造,运用多种方式化解政府债务。
(二)依法妥善处置政府或有债务
一是已经发生的或有债务,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二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代偿的,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地方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预算资金代偿,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三是今后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按照担保法规定严格限定在政府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的范围内。
(三)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
一是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三是实体类公司转型过程中,做好存量债务处置、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等问题。四是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五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四)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一是督促地方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二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对可能出现的局部风险做好应对。三是防范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转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四是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五)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严格依法在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议案和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