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_01_29 来源:
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制度要求,2015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编制完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4年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一)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情况
1.收入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收入1.8亿元,为预算的81.9%,其中:利润收入1.0亿元;股利、股息收入和产权转让、清算收入0.8亿元。
2.支出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支出1.5亿元,为预算的72.3%。
3.收支平衡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计1.8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0.3亿元。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情况
1.收入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收入1.2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13.2%,其中:利润收入0.9亿元,股利、股息收入0.3亿元。
2.支出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完成支出0.9亿元,为预算的86.1%。
3.收支平衡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9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0.3亿元。
二、2015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
2015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着以下原则编制:
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按照各区级企业的年度净利润进行测算。支出预算的编制体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三是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原则。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政策精神,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独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加大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统筹衔接力度。
三、2015年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
(一)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收入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安排收入3.0亿元,比2014年预计完成数1.8亿元,增长66.7%,其中:利润收入1.7亿元;股利、股息和产权转让收入1.3亿元。
2.支出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安排支出3.0亿元,比2014年预计完成数1.5亿元增加1.5亿元,增长100%,其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652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2亿元,农林水支出0.6亿元,交通运输支出0.2亿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6亿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7亿元,转移性支出0.7亿元。
3.收支平衡情况。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安排3.0亿元,加上年结余0.3亿元,收入总计3.3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安排3.0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0.3亿元。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收入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安排收入1.4亿元,比2014年预计完成数1.2亿元,增长16.7%,其中:利润收入1.2亿元;股利、股息收入0.2亿元。
2.支出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安排支出1.5亿元,比2014年预计完成数0.9亿元增加0.6亿元,增长66.7%,其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650万元,农林水支出0.4亿元,交通运输支出0.2亿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5亿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1亿元,转移性支出0.2亿元。
3.收支平衡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安排1.4亿元,加上年结余0.3亿元,收入总计1.7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安排1.5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0.2亿元。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制度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政策要求,为规范预算管理,健全财政制度体系,财政厅在全面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并充分借鉴财政部、部分兄弟省份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会同国资委研究修订了《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为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细化收支分类。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将各区级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按其企业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全部编列至“目”级收入科目;将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综合考虑其经济类型、支出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分别编列至支出功能科目的“项”级科目,确保全面、细致、规范、清晰地反映预算各项收支情况。
(三)硬化预算约束。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着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对于短收部分,通过调减支出实现平衡,对于超收部分,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新增支出,结转下年使用。
(四)明确功能定位。为推进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一方面强化收入征收管理,促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能够反哺社会,更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将原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的支出,视财力状况,逐步将部分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构建协调统一,定位清晰的政府预算体系。
(五)提高收益收取比例。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财政厅自2014年编制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起,每年按不低于2个百分点的比例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到2020年达到25%。在编制2015年预算草案过程,已将收益收取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2%。
(六)加大统筹力度。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财政厅自2014年编制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起,每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将预算收入划转公共财政预算,到2020年达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提出的2015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中,计划将当年收入的15%划转公共财政预算,预计划转2148.24万元。
(七)优化支出结构。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新疆长治久安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财政厅在安排预算支出的过程中,继续支持区级国有企业实施的重点、优势项目及战略型新兴产业、前瞻性产业项目,同时,重点关注有利于带动当地就业、增收和改善民生的项目,并统筹安排用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的支出。
五、名词解释。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应当上缴国家的收益,其测算基数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四)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五)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