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_04_28 来源:
按照预算公开工作要求,企业处对口服务预算单位全部对2018年部门预算进行了公开。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一)部门预算应公开9家预算单位,现已按照要求全部予以公开。
(二)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支出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8〕9号),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
(三)财政部门及时督促落实,按照新财预〔2018〕1号文件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预算单位。在接到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公开数据后,对照预算批复内容认真核实,并检查预算公开中机关支出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说明。
(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将预算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报我厅审核后,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按照新财预〔2018〕1号文件规定,要求部门单位必须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没有本部门门户网站的报请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步公开。
(五)按照新财预〔2018〕1号文件规定,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应急预案,对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询问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二、下一步措施
(一)按照自治区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对各部门已公开预算信息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公开细化程度上进行核查。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督促部门单位及时补充公开。对发现的数据准确性问题,及时督促部门单位予以更正,并做好解释说明。
(二)落实《预算法》和自治区预算公开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公开工作,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企 业 处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