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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7 17:45:05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财会监督专门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6-03-27 17:45 来源:财政监督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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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在江苏诞生。

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部署的关键举措。《条例》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一是体系固化,职责明确。《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财会监督”的概念与定位,以立法形式确立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五元一体”监督体系,构建起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财会监督格局。

二是衔接改革,保障发展。《条例》以“大财政”理念为引领,紧密衔接财税体制改革与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加强对预算统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监督,以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保障财政可持续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三是边界清晰,运行规范。《条例》对监督事项、方式、程序作出系统规范,通过列举财政、财务、会计监督事项,明确“监督什么”;分类设定调查取证、行政检查等监督措施,规范“怎么监督”,同时设定监督人员禁止性规定,通过铺设财会监督权力运行的正当性轨道,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

四是聚焦难点,创新机制。针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认定难、取证难、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条例》强化对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执业规范的约束,对报告报备、印章管理、投诉处理等环节作出原则性规定,建立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衔接机制,创设有效监管路径,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服务企业,优化环境。《条例》坚持“寓监督于服务”,设定专门条款,要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咨询培训等服务,指导其规范财政、财务、会计行为,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强化监督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江苏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率先以立法形式,将顶层设计、政策要求与实践经验制度化,为财会监督更好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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