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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5

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2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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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10_25     来源:

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程序的通知

新财购〔2016〕3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采购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调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主体

采购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第一责任,采购单位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进行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

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

1.当年度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构成、拟采取的采购方式及原因等内容。

对拟采购进口产品、拟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车辆采购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内容,应单独在集中采购计划中标明。

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备案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采购单位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采购单位根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结合资金到位等相关情况,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附件1),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2)。

涉及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需出具《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附件3)。

(三)采购单位将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车辆采购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内容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办备案盖章后,采购单位可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直接提交至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

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的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涉及车辆采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车辆控购相关要求,办理车辆控购审核手续。

涉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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