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_10_17 来源: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调整,结余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通知》强调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受理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对政府采购事项突发紧急或政策变动需临时采购等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对于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完毕后,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单位要发挥政府采购主体作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