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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7 21:21:3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7 21:2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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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11_07     来源:

新财购〔2018〕13号

投 诉 人: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8楼

被投诉人1:新疆新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548号铁通大厦

被投诉人2:新疆供销学校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677号

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思”)不满“新疆供销学校物流服务与管理实训室项目(xjxz-zb2018-005-002)”第二包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取相关证据依据,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对所有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演示要求以及演示时间存在限制性,被投诉人在回复中称为合理要求,拒不修正。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大量标注“▲”、“*”、“★”符号的参数内容,但是在招标文件中没有针对“▲”、“*”、“★”符号内容是否为废标条款作出规定,此类参数对投标人具有误导性和限制性,被投诉人在回复中答非所问,拒不修正。

(三)本项目招标产品清单中存在采用大量商务资质、授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排斥的情况。而被投诉人对于该项质疑以学校老师根据学校需求、市场调研作为回复,对该质疑事项拒不修改。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性、限制性。

二、本机关核实情况

(一)经查阅采购档案,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演示时间5分钟,演示设备投标人自行提供”。因该要求针对所有供应商有效,未对不同供应商提出不同的演示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事项属于对供应商存在不合理性、限制性条款。

(二)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30.1.1中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2)技术性能、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第三章‘招标货物技术文件’中主要参数的)……投标文件有以上重大偏差之一的,将被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以后的评标程序”。第三章“招标货物技术文件”中,多处出现“▲”、“★”符号,但在招标文件中未发现对“▲”、“★”及所称“主要参数”以及“重大偏离”条款的说明。

(三)第三章“招标货物技术文件”中,液晶电视、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文件原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对该要求加注“★”,但招标文件中未发现对加注“★”条款的任何说明。

经查阅招标文件,未发现将加注“★”条款列为实质性条款的说明。

(四)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环境布置要求“提供场地布局效果图”,但未提供场地信息。因该要求针对所有供应商有效,未对不同供应商提出不同的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事项属于对供应商存在不合理性、限制性条款。关于评分标准设置不一致的问题,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三、本机关发现的其它问题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该项目中打分标准采用区间分形式设置,分值设置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该项目中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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