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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4-07-29 17:39:15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9 17:39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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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要求,2022年,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235月设立并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自治区救助基金自运行以来,受理的垫付案件存在部分伤者抢救时间较长、抢救费用金额较大的情况。不利于救助基金的健康可持续运行,没有真正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与相关单位沟通研究,联合公安、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规定单人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限额50万元、单人丧葬费用最高垫付限为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等,拓宽救助基金惠及面,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有效性。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管好用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救命钱”,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真正把民生实事办实、把惠民好事办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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