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0000/2024-27289
  • 〔〕 号
  • 2016-08-02 21:24:00

财政金融政策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2 21:2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2016_08_0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自治区财政承担30%。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及自治区承担的比例,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奖励资金,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转拨。

第九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新疆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本办法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当年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奖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对机构经营发展的影响、对政策的建议等。申请表格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申请奖励的贷款增量、申请奖励的金额等信息(附表一)。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附表二),上报各地(州、市)财政局。

(三)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持县域金融机构的资料前往各地(州、市)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进行审核。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对经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审核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的申请文件、申请表(一式两份)、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绩效评价报告、本地区汇总表(附表三,含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的资料)。

审核完毕后县域金融机构的资料返县级财政部门一份。

(四)自治区财政厅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要求送专员办审核。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五)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转拨各地(州、市)财政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收到奖励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拨。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分支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县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财政部门上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2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

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治区分行、法人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机构所属县域金融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附表四)。年度结束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同时上报本系统该项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单独或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新财金[2009]24)号文件废止。

责任编辑: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