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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4-00602
  • 〔〕 号
  • 2024-06-05

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应按规定及时转固

发布日期:2024-06-05 19:33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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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定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大型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务调整。

(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一条规定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具体时点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资产交付使用后,能够及时完成决算的,应在决算批复后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即:项目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进行工程决算—主管部门批复决算—项目单位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

二是资产交付使用后,未能及时完成工程决算的,应先暂估入账,待决算批复后,完成转固,即:项目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暂估入账—进行工程决算—主管部门批复决算—项目单位根据决算批复调整暂估账,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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