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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3-11-18 17:47:14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中“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填报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18 17:47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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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市政、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咨询如何理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中“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产月报中“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的关系。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因此,几者是并列关系。

二、资产月报中的“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是指除市政、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之外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构成条件(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组成部分、特定用途、不可移动等)的公共基础设施,如机场基础设施、污染防治公共基础设施、数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资产月报中“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填报要求主要是,不得将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内容,填列在“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中,已错误填报的,应调出至市政、交通、水利等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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