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对照条例规定梳理现有管理文件,做好资产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28日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意见。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反馈意见22条,其中采纳15条,未采纳7条。3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邀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等9家主管单位召开座谈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容进行逐条讨论,并就未采纳意见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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